各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改的决策部署,完善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医疗保障管理精细化程度和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贴心暖心的医疗保障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价中心发〔2021〕2号)要求,我中心研究制定了《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现印发执行。
附件: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
西藏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18日
附件:西藏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