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要求,发挥联盟采购优势,有效降低药品价格,按照“八省二区”药品价格和招标采购工作省际会商联动机制工作安排,由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牵头,组织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等10省(区)开展省际联盟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一、采购品种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共18个品种,目录详见附表。
二、医疗机构范围
各联盟省份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其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按照各联盟地区相关规定开展。
三、组织实施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医疗保障局组成联盟,代表10省(区)医疗机构实施药品带量采购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负责平台操作。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相关征求意见、采购文件、公告及信息等,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网址http://ylbzj.nmg.gov.cn/yycgw/)发布,联盟各省(区)同步在本省(区)集中采购平台转发。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具体品种、约定采购量、采购方式、采购要求等以正式发布的采购文件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