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药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我中心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开展医药企业信用承诺书提交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按时上传《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2021年3月8日又发布了《关于及时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通知》,督促未上传企业尽快上传。截止规定的停止受理时间4月1日后,仍有不少医药企业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鉴于上述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决定从2021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31日,再次受理审核医药企业提交的《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自2021年6月1日起,未提交信用承诺书的医药生产企业,将撤销或暂停其已中标或挂网产品的挂网资格,因不可替代会造成无法保障供应的除外,但按相关规定进行失信处置;医药配送企业暂停其所有医药产品配送业务。请有关企业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尽快上传《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西藏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