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公立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和《关于开展国家医保谈判药品(2020年)挂网采购的通知》要求和工作安排,国家医保谈判药品(2020年)挂网申报工作得到了相关企业的积极响应,截至2021年2月20日,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共受理271个药品申报,现将结果予以公布,并就网上采购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方式
(一)所有国家医保谈判药品(2020年)均纳入“西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采购平台”,网址:https://ggfw.ylbzj.xizang.gov.cn),请企业于2021年2月25日至2月27日18:00前,自行登录自治区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模块“配送关系管理”,按地(市)建立配送关系,确保挂网产品及时供应配送。同一产品(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一地(市)选择1家配送企业,所有产品全区选择不超过2家配送企业。
(二)各医疗机构要合理编制采购计划,通过自治区采购平台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杜绝任何形式的网下采购。
二、采购价格
(一)自2021年3月1日起,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2020年)按谈判结果执行新的挂网价格(附件1)。
(二)鉴于部分药品企业对谈判确定的支付标准申请了保密,在采购过程中将不显示采购价格,请相关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与医疗机构主动衔接,确保结果执行到位。
(三)协议有效期届满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国家医保谈判仿制药,各医疗机构可以与相关企业通过自治区采购平台在挂网价格范围内议价谈判采购。
三、其他
(一)申报期内尚有50个品种企业未主动申报,请相关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及时做好补充申报工作(附件2)。
(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联系沟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调研督导,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2020年)在全区平稳实施。
附件:1.国家医保谈判药品(2020年)信息表
2.国家医保谈判药品(2020年)未申报产品清单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22日
附件2:国家医保谈判药品(2020年)未申报产品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