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药械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转发给你们,请知悉并遵照执行,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工作有序开展。
《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pdf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