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品种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西藏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4-06-24 阅读次数:1470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文件编号:GY-YD2024-1) 规定,为做好中选产品挂网采购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详见附件)。

二、操作方式

请各相关单位自行登录西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网址:https://ggfw.ylbzj.xizang.gov.cn/webPortal/),点击“登录入口”选择“西藏医保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并按照下述工作流程进行网上操作,未注册账号的单位,请注册账号后进行操作。

三、工作流程

(一)产品信息维护。生产企业自行登录招采子系统,按照中选供应清单进行产品信息维护工作。

(二)配送关系维护。生产企业自行登录招采子系统,在产品信息审核通过后进行配送关系维护,配送区域叠加后应覆盖全区所有参加胰岛素专项接续的医疗机构。

配送企业对生产企业勾选的配送关系进行确认,配送企业一旦确认配送区域,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得再修改。

(三)签订三方协议。请相关单位自行登录招采子系统,完成三方协议签订操作。协议签订顺序为【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依次响应。

为确保中选产品挂网采购工作平稳实施,请各地(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并协调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三方协议签订工作。

以上工作流程操作手册详见招采子系统“帮助文档”。

四、时间安排

(一)请各相关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于2024年6月28日前完成中选产品信息维护及配送关系维护确认工作。

(二)请各相关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于2024年7月1日至9日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工作,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将对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监测。

(三)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将于2024年7月10日起正式挂网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应建立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在内的工作联络机制,按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的中选产品生产和质量、配送企业的中选产品供应情况,切实保障集采产品落地使用。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强化履约意识,按协议均衡采购,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行为等进行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处理。

(二)各医疗机构要畅通进院渠道,提前合理安排库存、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使用中选产品。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加强培训和政策解读,同时做好患者的解释说明和宣传。协议期内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

(三)中选生产企业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按照协议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准备,及时响应医疗机构发送的采购订单,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管理,确保按医疗机构需求足量及时供应中选产品。

(四)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对生产企业提交的产品信息、价格信息进行审核,请生产企业及时查询审核状态并进行下一步操作。审核不通过的,需按照提示内容,重新维护信息后再次提交,逾期不申报或由于相关资质问题导致未挂网,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附件: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4日      

 

 

联系电话:0891-6609950

联系时间:9:30-13:00,15:30-18:30(工作日)

 

 

附件: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xlsx

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企业咨询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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